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美丽、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60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6067号
  • 案件名称

    李美丽、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美丽;李小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6067号原告:李美丽,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李小龙,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原告李美丽与被告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美丽到庭,被告李小龙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0日,被告李小龙向原告李美丽借款6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后被告未能偿还该笔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0日,被告李小龙向原告李美丽借款6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李美丽与被告李小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美丽借款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李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