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肖静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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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551号案件名称
刘君、肖静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君;肖静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刘君,男,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肖静威,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君与被执行人肖静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总局、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查询;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我市无住房登记;2021年7月23日,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信息、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于当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696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向宏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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