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苗苗、周方方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民初13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民初1327号案件名称
李苗苗、周方方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苗苗;周方方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1327号 原告周方方,男,汉族,1987年01月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苗苗,女,汉族,1983年01月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周方方与被告李苗苗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方方于2021年0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方方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方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方方承担。 审 判 员 朱海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琳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李森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400号 下一篇 刘君、肖静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