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保存、徐信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民初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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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3民初1614号案件名称
贾保存、徐信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贾保存;徐信海;宋永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614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 际 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杨 蕊书 记 员 陈 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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