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麻士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1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恢11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麻士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麻士强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63号。负责人:卢刚,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麻士强,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与麻士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021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麻士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34505.1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麻士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保险等。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麻士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麻士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福贵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