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异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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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异180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浏阳市经纬造纸厂;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张某;刘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异180号异议人(案外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永忠,局长。被执行人浏阳市经纬造纸厂。法定代表人刘彬,厂长。被执行人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法定代表人刘珅珲,厂长。被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刘某1,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浏阳市经纬造纸厂、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张某、刘某1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某某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对位于浏阳市的房产中止执行。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21年9月9日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沈威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文波、廖友章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异议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某某称,异议人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经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登记在张某名下位于浏阳市产权证号为××号房产一套归异议人所有。浏阳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浏阳市经纬造纸厂、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张某、刘某1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湘0181执3212号之一执行裁定,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异议人认为,上述房屋经法院判决确认归异议人所有,法院对上述房屋执行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上述房屋中止执行。经审查查明,本院审理的原告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与被告浏阳市经纬造纸厂、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张某、刘某1、刘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湘018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浏阳市经纬造纸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借款本金377.3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77.37万元为基数,从2006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对浏阳市经纬造纸厂所有的位于浏阳市产权证号为XXXXXXX工业用房共8栋(建筑面积2135.3㎡)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对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所有的位于浏阳市产权证号为XXXXXXX工业用房共13栋(建筑面积1025.56㎡)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份额即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对刘某1所有的位于浏阳市产权证号为XXXXXXX自建四层楼商住房1栋(建筑面积241.44㎡)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份额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张某对上述刘某1承担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的担保份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或刘某1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也可以要求对方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五、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对浏阳市《抵押物登记证》登记的机械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张某、刘某1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浏阳市经纬造纸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631元,由浏阳市经纬造纸厂、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张某、刘某1共同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浏阳市株树桥水库管理局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湘0181执3212号。2020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浏阳市经纬造纸厂、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张某、刘某1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4月20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20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20)湘0181执3212号之一执行裁定,该裁定书第三条: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浏阳市权证号为××号房产一处,查封期为三年。2020年6月11日,本院向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事项为: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浏阳市产权证号为:XXXXXXX号房产一处。2021年8月24日,案外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对位于浏阳市权证号为××号房产中止执行。另查明,案外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于1992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28日,刘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与张某离婚。2011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1)浏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准予刘某某与张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浏阳市住房一套归刘某某所有,位于浏阳市归张某所有。上述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以上事实,有异议人的陈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明,经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结合本案,本院在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浏阳市产权证号为××号房屋之前,本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上述房屋归案外人刘某某所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刘某某对上述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请求中止执行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浏阳市产权证号为XXXXXXX房屋中止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沈 威 武人民陪审员 唐文波人民陪审员廖友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周 婳 儿书 记 员 李 红 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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