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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韩荣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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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404号
  •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韩荣辉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肇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韩荣辉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404号原告: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创业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达,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韩荣辉,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荣辉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庆市大龙供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 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荣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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