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汤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26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2647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汤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汤某某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264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纳、胡皎霖,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汤某某,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申请人汤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汤某某银行存款161480.1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其自有资产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某某银行存款161480.1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27元,由被申请人汤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陈欢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3民初9740号 下一篇 蒲祖林、蒲少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7执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