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桂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3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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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38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某某、桂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调兵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桂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1民初389号之一申请人:李某某,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铁岭县。被申请人:桂某某,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调兵山。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桂某某、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本院提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桂某某银行存款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桂某某(2112031967××××××××)银行是否有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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