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小华、杨尔体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424执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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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424执80号案件名称
沙小华、杨尔体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波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波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沙小华;杨尔体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藏0424执80号被执行人:沙小华,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彝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四川省盐源县。被执行人:杨尔体,男,1988年1月3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四川省盐源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沙小华、杨尔体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沙小华已自动履行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尔体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本人目前在监狱服刑,无能力履行给付义务,其承诺出狱后一年之内将执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藏0424执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峰审 判 员 赵兴佳审 判 员 达瓦卓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 官 助 理 多吉次仁书 记 员 顿珠平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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