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刘艳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特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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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特66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刘艳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刘艳;孙影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特667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负责人:蒋堃,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盼,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刘艳,女,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祁县。申请人:孙影,女,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与刘艳、孙影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3日经特邀调解员黄庆梅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刘艳、孙影欠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借款本息117800.96元,保费1917.03元,合计119717.99元,申请人刘艳、孙影自愿自2021年9月30日始至2021年12月30日止,每月还3000元,自2022年1月30日始至2022年10月30日止,每月还10000元,2022年11月30日前还7717.99元;二、如果申请人刘艳、孙影有任何一期违约,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与申请人刘艳、孙影于2021年9月13日经特邀调解员黄庆梅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 颖书 记 员 马岩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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