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毅、胡春全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保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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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保818号案件名称
陈毅、胡春全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毅;胡春全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1执保818号胡春全:你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的与陈**保全纠纷一案,依照(2021)黔0121民初3818号之一民事裁定,本院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于2021年9月16日对陈**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52100062377918账户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续行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保全措施的效力自然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121民初3818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小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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