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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与樊伟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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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57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与樊伟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樊伟玮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57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15040。负责人:王贤锋。    被告:樊伟玮,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与被告樊伟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5日立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一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锡洋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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