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芳、黑龙江迈克西盟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31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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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311号之四案件名称
李淑芳、黑龙江迈克西盟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淑芳;黑龙江迈克西盟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31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淑芳,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黑龙江迈克西盟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世茂国际商展中心二层D区。法定代表人:刘万成,经理。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芳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迈克西盟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人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全国性银行21家、省级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12家等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仿人工擀饼机一台以及商标专用权,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上述财产,亦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其他机型设备,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发放执行款2467.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姜广峰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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