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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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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2015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调兵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吴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1民初201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调兵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治,系调兵山市励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侠,系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湛人民陪审员  王安庆人民陪审员  高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张 彤书 记 员  付某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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