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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丰嘉、刘冻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670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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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670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史丰嘉、刘冻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史丰嘉;刘冻;李兵;刘宝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6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史丰嘉,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刘冻,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李兵(系被申请执行人刘冻妻子),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刘宝成(系被申请执行人刘冻父亲),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县。申请执行人史丰嘉与被执行人刘冻、李兵、刘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2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冻、李兵、刘宝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丰嘉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冻、李兵、刘宝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刘冻、李兵、刘宝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刘冻、李兵、刘宝成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案款,无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另外,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等,本案已划扣被执行人刘冻账户存款600元,刘宝成账户存款2800元,共3400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冻、李兵名下有一处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辽1202执670之三号执行裁定予以轮候查封,因该房产有贷款尚未还清,现不宜处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刘冻、李兵、刘宝成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12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利剑审 判 员 刘 军审 判 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曾泽群书 记 员 郑龙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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