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禾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禾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673docx(2021)陕0112执5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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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673号案件名称
西安禾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禾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673docx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西安禾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禾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虎山;张虎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67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6月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4149。法定代表人:史某某。本院执行的张某某与西安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9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608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国土、证券、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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