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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禾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禾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673docx(2021)陕0112执5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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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673号
  • 案件名称

    西安禾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禾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673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西安禾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禾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虎山;张虎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67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6月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4149。法定代表人:史某某。本院执行的张某某与西安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9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608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国土、证券、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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