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和国省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311民初7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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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11民初7878号案件名称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和国省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和国省案件缘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311民初7878号原告: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中弘府邸D座102号。负责人:任崇宇。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倚龙,河南洛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和国省,男,汉族,1957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原告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和国省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倚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国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3月4日计算至全部履行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30日,被告因其子和永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原告签订《刑事委托协议》,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为和永杰辩护。协议约定律师费24000元,差旅费另计,代理期限至一审终结止。协议签订后,原告指派本所栗倚龙律师为和永杰的辩护律师。被告于协议签订日先期支付费用8000元,现和永杰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依约履行全部义务,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拒不支付剩余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国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30日,和国省(甲方)与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刑事委托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为和永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提供辩护,乙方指派栗倚龙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甲方支付律师费24000元。栗倚龙在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为和永杰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协议签订后,和国省支付律师费8000元,剩余费用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刑事委托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委托完成相应的法律服务,被告和国省应依约定支付相关律师费,其仅支付8000元,剩余费用未支付,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律师费16000元(24000元-8000元=16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自2021年3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期限,故本院酌定被告自起诉之日(2021年8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律师费支付完毕之日。被告和国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因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和国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律师费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律师费支付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和国省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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