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淮南市森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孝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45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4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淮南市森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孝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淮南市森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孝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森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姜从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孝德,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淮南市森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孝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孙孝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孝德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孙孝德,其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到院;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孝德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5、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482017.74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47220元,已收取16252.94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徐国宏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