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二条俭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2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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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2896号案件名称
环县二条俭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环县二条俭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王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2896号原告:环县二条俭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毛井乡二条俭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汉族,1993年7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系毛井镇政府一般干部,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原告环县二条俭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环县二条俭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环县二条俭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环县二条俭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环县二条俭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杨生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马翠萍书 记 员 王粟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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