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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时光、艾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恢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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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执恢318号
  • 案件名称

    郑时光、艾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郑时光;艾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4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郑时光,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艾喆,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郑时光与被执行人艾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于2021年4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29日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回管理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隆回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艾喆的不动产、股权状况、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艾喆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处置完毕,扣划了被执行人艾喆的工资。查明被执行人艾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向第三人发出了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提出了异议,申请执行人已另行提起代位诉讼。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艾喆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艾喆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告知其被执行人艾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已经处置完毕,工资已经扣划,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52万元,从执行立案至今经强制执行到位445015.6元、以物抵债实际实现债权900973.5元,共计1345989.1元,尚有11174010.9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艾喆有到期债权,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债务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已提起代位诉讼。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衡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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