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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青、唐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27民初1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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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537号
  • 案件名称

    成大青、唐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成大青;唐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27民初1537号原告:成大青,男,汉族,1968年9月15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告:唐斌,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原告成大青与被告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大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2、判令被告唐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9500元整(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30日,被告唐斌以投资彩钢瓦为由,曾向原告借款20000元,经多次催收,一直未偿还。2019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于当年农历年底前还清借款,借款按月息二分计算。尔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唐斌未提出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唐斌曾向原告成大青借款2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唐斌向成大青出具借条:今借到成大青人民币25000元整(贰万伍千元整),现限于2019年12月30日(农历)前还清,月息按2%计算,原件等还清之后归还。借条中有5000元是双方约定将2019年12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转化为借款。尔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曾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唐斌向原告成大青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原、被告将之前的借款利息转化为借款,本院予以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唐斌在原告催要后,未能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唐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大青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成大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被告唐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董先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肖 帆书 记 员 傅前港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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