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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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2421号案件名称
甘肃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甘肃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宏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2421号原告:甘肃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文明职务:公司经理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农贸中心1号楼6层委托代理人:缪进科,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陈建宏,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人。原告甘肃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陈建宏已履行交租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原告甘肃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水水人民陪审员 何 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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