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绍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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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204号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绍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绍军;刘宝秀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204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长勘院三楼。法定代表人:何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史绍军,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刘宝秀,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绍军、刘宝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已交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 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懿书 记 员 杨懿(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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