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广、沈高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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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203号案件名称
李文广、沈高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文广;沈高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2203号原告:沈高社,男,汉族,住铜川市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文广,男,汉族,住陕西省洋县。原告沈高社与被告李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高社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文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高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高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高社负担。审 判 员 卞金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潇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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