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王育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11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201执1156号案件名称
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王育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王育伟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卢绳功。 被执行人:王育伟,男,汉族,1980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王育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320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一、被执行人王育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租赁费131920.04元,二、被执行人王育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违约金46172元,三、被执行人王育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6015模版100块、模版31.8平方米(3015模版30块、2015模版45块、1015模版32块)、角模75米、U型扣件400只、订丝180根、钢管1012米、扣件2只,如不能返还,则按租赁物对应价格43754元赔偿,四、如未按时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1元,由被执行人朱松涛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朱松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田市博峰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2021年8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3、2021年8月25日,本院通过房产、不动产、工商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8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执行财产,查询结果同第一次结果相同。 5、2021年9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1年9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三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执行财产,查询结果同第一次、第二次结果相同。 7、2021年9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221846.0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20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审判员 穆塔力普·麦麦提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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