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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路路、乐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91执9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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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191执9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闵路路、乐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闵路路;乐超;乐聪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901号之一被执行人:闵路路,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被执行人:乐超,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乐聪,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关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闵路路、乐超、乐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2020)赣019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闵路路立即缴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乐超立即缴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乐聪立即缴纳罚金10000元,追缴闵路路与乐超共同违法所得75200元,追缴乐聪违法所得3700元,总计:188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21年7月19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赣0191执901号执行裁定书。2、2021年7月20日,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房产和车辆、股权股息、保险产品等财产信息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694.62元、333.05元、3759.67元、1764.93元、196.36元、95.06元、35.57元、31.69元、504.69元、1475.62元、2347.97元,总计:11239.23元。本院对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3、2021年7月21日,经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三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4、2021年7月22日,经向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三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财产信息。5、2021年7月23日,经电话传唤,三被执行人未到法院进行约谈。6、2021年8月2日,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7、2021年8月18日,扣划三被执行人的存款11239.23元,由本院农业银行账户上缴国库。(其中闵路路上缴罚金1027.67元,乐超上缴罚金6387.97元,乐聪上缴罚金3823.59元)8、2021年8月31日,到三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三被执行人下落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三被执行人未在住所地居住。9、2021年9月14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三被执行人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188900元,已履行金额为11239.23元,未履行金额为177660.7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罚金未全部缴纳,今后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华审 判 员 胡显耀审 判 员 邓鹏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901号之一被执行人:闵路路,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被执行人:乐超,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乐聪,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关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闵路路、乐超、乐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2020)赣019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闵路路立即缴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乐超立即缴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乐聪立即缴纳罚金10000元,追缴闵路路与乐超共同违法所得75200元,追缴乐聪违法所得3700元,总计:188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21年7月19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赣0191执901号执行裁定书。2、2021年7月20日,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房产和车辆、股权股息、保险产品等财产信息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694.62元、333.05元、3759.67元、1764.93元、196.36元、95.06元、35.57元、31.69元、504.69元、1475.62元、2347.97元,总计:11239.23元。本院对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3、2021年7月21日,经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三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4、2021年7月22日,经向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三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财产信息。5、2021年7月23日,经电话传唤,三被执行人未到法院进行约谈。6、2021年8月2日,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7、2021年8月18日,扣划三被执行人的存款11239.23元,由本院农业银行账户上缴国库。(其中闵路路上缴罚金1027.67元,乐超上缴罚金6387.97元,乐聪上缴罚金3823.59元)8、2021年8月31日,到三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三被执行人下落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三被执行人未在住所地居住。9、2021年9月14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三被执行人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188900元,已履行金额为11239.23元,未履行金额为177660.7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罚金未全部缴纳,今后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华审 判 员 胡显耀审 判 员 邓鹏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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