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桥与李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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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880号案件名称
景桥与李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文;景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880号 原告:景桥,男,1997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坪,居民。被告:李文,男,199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子长市南门处,居民。原告景桥与被告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桥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已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桥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桥撤回对被告李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桥承担。 审 判 员 杨晓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封 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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