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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文与张立新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辖终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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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辖终410号
  • 案件名称

    张庆文与张立新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庆文;张立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辖终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庆文,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新,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张庆文因与被上诉人张立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3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梁睿独任审理了本案。张庆文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股权激励协议》第六条约定,因本协议签订、履行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签订地不在北京市海淀区,张立新亦未举证合同签订地在何处。因此,本案应适用普通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张庆文的所地位于福建省南安市,因此,本案依法应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股权激励协议》第六条关于因本协议签订、履行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股权激励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合同的签订地点,该地点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需要明确的是,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点系双方同意将相关争议提交特定地点法院管辖的连接点,至于协议是否实际在该地点签订,则在所不问。综上,张庆文的上诉理由系其错误理解相关规定所致,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梁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任可娜书 记 员  段瑞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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