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力斯·亚合甫、艾比布力·阿不力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2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200号案件名称
依地力斯·亚合甫、艾比布力·阿不力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依地力斯·亚合甫;艾比布力·阿不力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依地力斯·亚合甫,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艾比布力·阿不力孜,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依地力斯·亚合甫与被执行人艾比布力·阿不力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新2201民初4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付案款69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承诺分期给付并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依地力斯·亚合甫与被执行人艾比布力·阿不力孜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22年1月10日前全部还清69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201执2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阿依努尔古丽艾山书记员 玛利亚木巴吐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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