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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邵同臻等民事经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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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3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邵同臻等民事经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邵同臻;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住所地:凤城市龙源路9-2-1号。负责人:沈雪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邵同臻,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凤城市。被执行人:凤城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路78-1-2号福海家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682民初42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方于2021年5月起每月偿还甲方本息1700元直至还清借款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7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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