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作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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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05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作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作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0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7155318337。 法定代表人:程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熊作华,男,汉族,1955年10月15日出生,住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熊作华执行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执保1105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熊作华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53782.9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保全人熊作华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乐土驿支行尾号9408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35565.9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海县支行尾号4887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53782.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营业部尾号9394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53782.9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银行部尾号8793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53782.9元;在工行新疆石河子百大城支行尾号7593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53782.9元,冻结期限一年; 2、冻结被保全人熊作华在微信尾号0bfc账户(实际冻结78.82元)存款153782.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纪坤书记员 李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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