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创想装饰部、药林辉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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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1661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陵区创想装饰部、药林辉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区创想装饰部;药林辉;杨振兴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1661号 原告:杨振兴,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创想装饰部,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办桑家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7MA6UC2BU1D。 经营者:药林辉。被告:药林辉,男,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原告杨振兴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创想装饰部、药林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兴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兴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83元,由原告杨振兴承担。原告杨振兴已预交1366元,由本院退付其683元。 审 判 员 赵栋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蒙 阳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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