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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创想装饰部、药林辉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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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1661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陵区创想装饰部、药林辉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区创想装饰部;药林辉;杨振兴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1661号 原告:杨振兴,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创想装饰部,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办桑家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7MA6UC2BU1D。 经营者:药林辉。被告:药林辉,男,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原告杨振兴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创想装饰部、药林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兴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兴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83元,由原告杨振兴承担。原告杨振兴已预交1366元,由本院退付其683元。    审  判  员  赵栋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蒙  阳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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