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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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2432号案件名称
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勇;侯鹏;孔矿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2432号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建安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淮,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李志勇,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侯鹏,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孔矿军,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志勇、侯鹏、孔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军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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