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3民初24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3民初2432号
  • 案件名称

    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勇;侯鹏;孔矿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民初2432号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建安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淮,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李志勇,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侯鹏,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孔矿军,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志勇、侯鹏、孔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军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