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长新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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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780号案件名称
方长新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芳;方长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1780号 原告:方长新,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吴芳,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方长新与被告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方长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长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长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方长新负担。 审 判 员 习 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敏书 记 员 李成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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