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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国芳;丁维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24执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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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957号
  • 案件名称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国芳;丁维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国芳;丁维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库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124执957号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郝国芳、丁维军(被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国芳、丁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4842.83元(其中本金15000元,利息19842.83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其中本金15000元,利息做部分减免,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此款双方已私下给付完毕。至此,法库县人民法院(2020)辽0124民特76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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