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国芳;丁维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24执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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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957号案件名称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国芳;丁维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国芳;丁维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库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124执957号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郝国芳、丁维军(被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国芳、丁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4842.83元(其中本金15000元,利息19842.83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其中本金15000元,利息做部分减免,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此款双方已私下给付完毕。至此,法库县人民法院(2020)辽0124民特76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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