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飞舟、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和分公司、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雅分公司、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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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执恢42号之一案件名称
佘飞舟、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和分公司、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雅分公司、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艾米热拉·依沙米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佘飞舟;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和分公司;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雅分公司;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艾米热拉·依沙米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恢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佘飞舟,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多浪路4号。 法定代表人:艾米热拉·依沙米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和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花园小区二号楼1单元2号。 负责人:艾海提·托合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雅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其乃巴克街(光泉大厦2楼)。 负责人:阿地里·牙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文化路。 负责人:依明江·依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艾米热拉·依沙米丁,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保证人:喀什天德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西域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艾米热拉·依沙米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佘飞舟与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和分公司、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雅分公司、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陶分公司、艾米热拉·依沙米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佘飞舟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佘飞舟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丽审判员 黄理审判员 胡马尔江·马金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阿卜杜艾尼·阿卜来提书记员 古丽阿依姆·斯依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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