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5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500号
  • 案件名称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曹天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之海。被执行人:李刚,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曹天华,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刚、曹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一、由被执行人李刚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3738.66元(算至2021年6月8日),计143738.66元。2021年6月9日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3.5375%计算偿付,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被执行人曹天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曹天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刚追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刚、曹天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0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145193.66元,执行费2078元,已交纳4547.92元,剩余案件款由被执行人李刚、曹天华自2021年10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履行案件款5000元,直至本案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1500号的执行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