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晓霞与王荣雯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8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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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8176号案件名称
董晓霞与王荣雯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董晓霞;王荣雯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2民终8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晓霞,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雯,女,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董晓霞因与被上诉人王荣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10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董晓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王荣雯的一审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王荣雯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一审法院关于“被告擅自在公共走道内安装铁质栅栏防盗门,占用了业主共有的公共空间,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的表述不当,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董晓霞在一审时明确说明并非擅自安装,系与王荣雯同时进行装修时协商的结果。若是擅自安装,为何王荣雯在时隔约9年后才诉诸法院?董晓霞安装铁质栅栏防盗门的位置并非公共走道,仅为通向董晓霞一户入户门的通道,不存在与其他业主共用走道的情形。二、一审法院称对王荣雯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未查证亦未说明该具体影响。董晓霞设立的栅栏门系网格状,不存在通风及采光障碍。另外,董晓霞的入户门位于楼道内视线盲区死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安装铁质栅栏防盗门是出于居住安全的考虑。三、楼道内的公共空间早在2012年因王荣雯装修时违法改建而严重破坏,其擅自拆除乙级防火户门,增设木质百叶窗;擅自拆除原公共空间防火吊顶,侵占公共区域上层面积。董晓霞同时安设的铁质栅栏防盗门系基于王荣雯破坏侵占公共空间后的自我防护。四、王荣雯对现状在一定程度内具有相应的容忍义务。栅栏门对走道的通风和采光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王荣雯平时不从走道窗户进行通风和采光。在房屋现状条件下,王荣雯应当对铁质栅栏防盗门予以一定的容忍义务,且该义务并未突破合理范围。王荣雯辩称,董晓霞称其在公共通道内安装栅栏防盗门是与王荣雯协商一致安装的,但并未提供书面字据、证言等证据。因两家门靠门,过道狭窄,考虑到双方进出方便,2012年王荣雯将门和灶间的窗户做了调整,并非放弃本该享受的权益,更非认可公共通道由董晓霞一户独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求驳回董晓霞的上诉请求。王荣雯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董晓霞立即拆除在公用通道内安装的防盗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董晓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翔殷路XXX弄XXX号XXX楼公共通道内的铁质栅栏防盗门,恢复原状。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董晓霞占用公共走道,安装铁质栅栏防盗门,影响了王荣雯的生活,一审判决拆除该铁质栅栏防盗门,并无不当。董晓霞提出双方对此协商一致,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意见,本院难以采纳。综上所述,董晓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董晓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焦明静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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