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军、韩锦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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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1137号案件名称
侯玉军、韩锦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侯玉军;韩锦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76年9月6日出生,住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2021年4月26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福圣源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侯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侯某某名下银行卡后,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侯某某已私下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私下向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履行完毕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书面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4执1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凤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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