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辉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皖1324刑更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刑更29号案件名称
张光辉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光辉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1)皖1324刑更29号罪犯张光辉,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泗县开发区,现住泗县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皖132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光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于同年2月19日生效。罪犯张光辉于同年3月9日以其患有高血压3级、肝功能异常、血糖高、高血脂症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2021年6月28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3法审33号《关于对张光辉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的组织诊断意见》,认为罪犯张光辉所患高血压病虽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但现有资料不能证明其经过治疗,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条件,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张光辉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组织诊断复核申请。2021年8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高法复诊字第42号《关于对张光辉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组织诊断的复核意见书》,认为罪犯张光辉所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高血脂症,其高血压病目前未见严重靶器官损害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本院认为,罪犯张光辉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对罪犯张光辉应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张光辉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1)皖1324刑更29号罪犯张光辉,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泗县开发区,现住泗县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皖1324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光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于同年2月19日生效。罪犯张光辉于同年3月9日以其患有高血压3级、肝功能异常、血糖高、高血脂症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2021年6月28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3法审33号《关于对张光辉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的组织诊断意见》,认为罪犯张光辉所患高血压病虽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但现有资料不能证明其经过治疗,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条件,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张光辉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组织诊断复核申请。2021年8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高法复诊字第42号《关于对张光辉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组织诊断的复核意见书》,认为罪犯张光辉所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高血脂症,其高血压病目前未见严重靶器官损害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本院认为,罪犯张光辉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对罪犯张光辉应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张光辉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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