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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韩惠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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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34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韩惠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韩惠芳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东海路1号。负责人:左建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怀,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资产保全员。被执行人:韩惠芳,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住千阳县城关镇南关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与韩惠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328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韩惠芳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17872.82元,从2020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归还2000元至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84元,因本案调解处理,减半收取192元,由韩惠芳负担。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仅履行6500元,剩余11372.82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惠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71元。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执行标的11372.82元,执行费71元,共计11443.82元,由被执行人当庭交付现金人民币2000元(当庭发放申请执行人)及执行费71元,剩余案件款9372.82元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履行1000元,直至案件款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34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维华书 记 员 景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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