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85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8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罗健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854号之一被执行人:罗健,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罗健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62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健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4日、9月15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罗健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健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4日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向邵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罗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罚金为5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罚金5万元及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荣 幸审 判 员  陈雄文审 判 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柯伍书 记 员  何 湾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