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酸与重庆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9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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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9799号案件名称
田酸与重庆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田酸;重庆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9799号 原告:田酸,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1幢18-6、1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MPEH4X。法定代表人:李浩江,职务不详。被告: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二单元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3MA6OHDEJOH。法定代表人:陈慧东,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二单元1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3MA60J9BH5R。法定代表人:惠小洲,职务不详。原告田酸与被告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田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1573.12 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利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王 欢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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