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8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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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824号之一案件名称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7号。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07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7执824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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