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立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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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549号案件名称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立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立虎;杨艳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钱立虎,男,*****,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艳丽,女,*****,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立虎、杨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钱立虎、杨艳丽共同向原告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933‰计算;自2016年8月3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933‰上浮40%计算(已偿还1610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交纳案件受理费7972元、公告费560、执行费437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其进行了消费限制,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5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禅审 判 员 乐发波审 判 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俊杰书 记 员 郭 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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