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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伟、营口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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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1715号
  • 案件名称

    毛立伟、营口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毛立伟;营口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1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立伟,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圣智,男,汉族,1991年1月28日出生,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46-甲4号。法定代表人:郑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石根,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立伟因与被上诉人营口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2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立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圣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毛立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毛立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洪骥审 判 员 盖国林审 判 员 关春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徐叶纭书 记 员 翟健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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