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珍、长沙聚能充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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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1523号案件名称
钟珍、长沙聚能充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钟珍;长沙聚能充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钟珍,女,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被执行人:长沙聚能充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龚少晖,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钟珍与被执行人长沙聚能充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宁劳人仲案字[2021]1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保险、税务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长沙聚能充新能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先后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放于妙盛企业孵化港C11栋四楼的电池电芯产品,由被执行人自行联系买受人处置了其中价值300000元的部分,剩余部分未能成功处置。本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374件发明专利申请,其中5件已经退回审查,其余369件均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并未完成专利授权,无处置价值。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28日前往厦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龚少晖谈话,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聚能充新能源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电话、面谈的方式将前述执行情况悉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措施暂时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在约谈中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长沙聚能充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钟珍案款9659.69元及相应利息,已付1421.80元,剩余部分未支付。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659.69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1421.80元,剩余部分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研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寅斌审 判 员 严 曦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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