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龙森、宋钦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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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142号之一案件名称
樊龙森、宋钦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樊龙森;宋钦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龙森,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宋钦春,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樊龙森与被执行人宋钦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4民初1056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262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7,262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代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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