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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龙森、宋钦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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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1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樊龙森、宋钦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樊龙森;宋钦春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龙森,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宋钦春,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樊龙森与被执行人宋钦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4民初1056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262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7,262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代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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