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佰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额日登毕力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4民初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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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民初2321号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佰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额日登毕力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鄂托克旗佰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额日登毕力格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4民初2321号原告:鄂托克旗佰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0701310496,公司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寨街西兴旗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牡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升起,系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额日登毕力格,男,1980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鄂托克旗佰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额日登毕力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鄂托克旗佰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以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旗佰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托克旗佰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托克旗佰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呼格吉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 晓 梅书 记 员 哈 丽 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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